-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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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条件
(1)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
(2)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3)利害关系人申请;
(4)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诉前财产保全类案件的管辖
(1)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②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对申请的裁定期限: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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