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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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1)可以申请的证据范围:
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申请的方式
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可提出申请。
②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即申请书)
(3)申请的期限: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4)对不予准许的通知书,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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