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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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决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制作民事决定书。民事决定书除应记明事实、理由和决定内容外,还应在开头部分写明作出决定的法院全称、决定书编号、案由、当事人或被决定人的基本情况,在结尾部分由作出决定的组织、人员署名,载明是否准许申请复议,作出决定的年、月、日,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决定除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用书面方式的以外,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口头决定由书记员记人笔录。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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