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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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含有对程序性事项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称为裁定书。裁定书应具备事实、理由和主文三部分,这是裁定的基本内容。此外,裁定书的首部应有法院的全称、裁定书标题、编号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裁定书的尾部一般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裁定,由院长署名。裁定书应由书记员签名证明正本与原本相同。裁定书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裁定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口头裁定必须由书记员记人笔录。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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