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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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客观存在的形态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的,其本身不具有任何的思想内容。向法院提交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片。
根据《证据规定》,物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一般意义的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无法与原物核对的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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