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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一种盖然性的证明要求。所谓盖然性,是指法官从证据资料看,待证事实具有存在与否的某种可能性。这种事实存在与否的可能性具有一定的幅度,有低的盖然性、较高的盖然性和高度的盖然性。低的盖然性是无法使法官获得认定事实的确信。较高的盖然性是指证明已经达到了使法官确信所主张的事实有较大可能性是如此的程度。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只能如此的程度,但已经达到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程度。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要求证明须达到一种使法官确信的状态或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这是由两种诉讼不同的性质决定的。民事诉讼中,证据一般由当事人自己收集,如果民事诉讼也要求很高的证明标准这会使民事权利很难得以维护和实现,而且民事诉讼涉及的一般是财产权利,不同于涉及人身权利的刑事诉讼。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适用于民事诉讼的一般情形,即一般情形下应当满足高度盖然性的要求,但在个别情形下,对于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为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权利维护,仅要求较高的盖然性即可。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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