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待证事实的确定,是证明活动的起点,只有案件的待证事实确定了,相关的证明活动才有可能展开。待证事实只有在主张该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予以证明,法院查明该事实成立并予以确认时,方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若待证事实无法得以证明,法院也无法查明该事实时,则当事人的相关主张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责编:赵紫雯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