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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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客观记录。民事诉讼法规定,勘验人员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根据《证据规定》,勘验笔录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一般意义的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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