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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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规定》就调解中的一些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第17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人调解书。
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19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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