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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执行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审理请求,以决定是否可执行特定标的物的诉讼。许可执行之诉的程序规范是:(1)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15日内。(2)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3)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则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对许可执行之诉,执行法院应当依照通常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执行措施;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许可对执行标的物继续执行。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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