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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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是由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制作调解书的目的是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表明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予以认可。因此,法律规定,法院通过调解活动,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制作调解书。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应当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履行完上述法律手续的调解协议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上述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在当事人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人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书由法院按照法定的格式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首部--包括制作调解书的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等;主文--包括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该部分为调解书的核心部分。要求写得具体、明确,尤其是调解的结果部分,以避免当事人在履行调解书时发生争议;尾部--包括案件审判人员、书记员的签名、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和法院的印章。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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