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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知识点:公示催告程序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22 20:52:10

  一、主要考点:

 

  1、适用条件:

 

  A.情形: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二是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B.启动:票据持有人申请;

 

  C.管辖: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2、止付通知

 

  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3、止付通知的效力

 

  支付人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4、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收到申报后,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根据司法解释,只要在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都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和申报人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争议。

 

  5、除权判决

 

  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6、审理组织

 

  公示催告阶段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6、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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