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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整理:财税法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23 21:07:46

  (一)税收征管法(程序法)

 

  1.税种、税率必须由法律制定,法规规章都无权制定。

 

  2.税的减免问题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国家级津贴、省级奖金等应当免税。

 

  国家扶持企业:可以减免。残疾人工资、三新产品,可加计扣除。

 

  残疾、孤老、烈属、严重自然灾害:酌定减征。

 

  3.税收保全(程序问题,区别于强制执行)

 

  纳税人的纳税期未到(强制执行纳税期已到),发现违法行为,责令提前缴纳;

 

  未缴纳,责令提供担保;

 

  继续违法,税收保全。保全措施:经批准,可由税务局执行冻结、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但不得直接扣缴。

 

  4.税收优先

 

  不享有优先权的唯一情形:欠税在后,设定担保的债权在先,税收不优先。

 

  5.消费税

 

  仅针对车、烟、酒、奢侈品和环境污染物等,普通生活用品不征消费税。

 

  (乱入:蔬菜、瓜果、农药、中草药不能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二)审计法

 

  领导体制:双重领导

 

  审计对象:国有资产(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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