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0)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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