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于2013年9月印发了《关于继续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 551),明确2013年至2015年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择积极性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四部委先后分两批批复北京、上海等40个城市和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中财政补助内容
补助范围:纳人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补助标准:建立了退坡机制,比如规定了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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