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
我国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交强险。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同时处以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费的2倍罚款。一因此,交强险作为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必备条件,是必须购买的险种,这也是车主遵守法律的良好表现。
商业险
交强险的保障总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这就是说,交强险只是体现了对第三者损害的基本保障,许多情况下不能完全补偿第三者的损失。而车辆所有者或使用者除面临第三者赔偿的风险外,还面临着车辆自身因交通事故、火灾、水灾、盗窃、雹灾、泥石流等意外事故遭受损失的风险,车上人员、车上货物等同样也面临多种风险,这些都需要车辆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风险转嫁,即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由于商业保险险种丰富并以营利为目的,且坚持自愿购买原则,所以车主应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经济能力综合考虑购买相应的险种和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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