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的义务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2)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3)及时通知的义务。
(4)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
(5)对因自己违法而取得赔偿或给付予以退赔的义务。
2)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2)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车的技术状态。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4)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6)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7)被保险人如不履行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本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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