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在射幸性、附合与约定并存性、双务性、要式性、有偿性、诚信性、保障性等方面同一般保险合同一样,具有共有的法律特点。
(1)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它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人,而且二者处于彼此利害相反的地位。
(2)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发生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即保险合同必须有投保人与保险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否则保险合同不能成立。
(3)保险合同则以发生、变更、终止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即保险合同当事人为发生、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而为的行为。
(4)保险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法的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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