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公司的赔偿规定大致分两种情况:首先,全部损失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其次是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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