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第4条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购置税: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退税需提供以下材料: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保险费:根据三包的规定,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pgo}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保险费的问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4条规定分成两种情况,一是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需支付保险公司部分手续费,方能退还保险费;二是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应按照合同扣除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费用,其余退还投保人。
以上是我国法律对汽车税费退还的具体规定,消费者与销售者因产品汽车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时,双方可依据上述规定协商解决。一旦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消费者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车辆存在质量纠纷判决退还车辆,那么,销售者需直接赔偿消费者相应的车船税、购置税以及保险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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