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因此,当机动车发生碰撞时,如果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无责任,也要按照条款约定,在400元责任限额内赔付有责方机动车辆损失。
交强险制度实施之后,出现了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为肇事者“奔波”索取400元无责赔付的尴尬。虽然无责任方没有责任,但是还要到两家保险公司参与定损,而且还可能要预先支付赔款,然后再到保险公司索赔。真是有点劳民伤财。针对这种情况,交强险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2007年2月底在北京全行业运行,此简化处理机制以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执行统一的理赔操作流程为前提,“全责方”保险公司可先垫付400元无责赔偿金,之后由事故涉及双方进行结算。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无责方再受“奔波”之苦了!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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