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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必读篇民法资料三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17 11:42:13

  第三章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民法概念--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1.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征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公民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体现。 
2.特征 
② 完全性与广泛性; 
④ 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 
3.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时终止。 
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确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尺度是年龄和理智是否正常。 
公民有能力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权利和履行任何义务。 
(2)精神健全。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4.无民事行为能力 
    精神病人 
       自然人因年龄、精神状态的变化而发生的变动。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要件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因一定事由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1)必须下落不明; 
(3)下落不明满二年; 
2.宣告死亡的要件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持续时间达到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4)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和依法处理。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自死亡宣告之日解除婚姻关系; 
(3)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销宣告之日起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财产:已经被他人取得的,可以要求返还; 
        依法继承的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必要补偿 

责编:彭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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