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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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面向社会招收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考生应身体健康并符合本院招生专业的相关招生要求。报考高起专及高起本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本院成人高等教育采取业余学习形式。设有高起本(高中起点升大学本科),高起专(高中起点升大学专科),专升本(大学专科起点升大学本科)等办学层次。根据不同办学层次及学习形式,高起专及专升本层次学制为2.5年,高起本层次学制为5年。实行学年学分制。高起本及专升本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暂行规定》和《北京电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2017年预计总招生计划为355人,其中高起本70人,高起专120人,专升本165人(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等以当年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招生专业拟定为:高起本:表演;专升本:表演、戏剧影视导演(影视制作)、戏剧影视导演(剧作);高起专: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第五条 所有专业均需进行专业加试(专业加试报考拟定在九月进行,专业加试具体报考时间及加试要求等详见本院发布的招生简章)。考生需在规定日期按照要求在本院进行专业加试报名和专业加试考试。专业加试成绩将于年底在本院及专业加试报名网站公布。
专业加试科目:
高起本:
表演:初试:朗诵(仅限小说、散文,不带伴奏)。声乐、形体科目为特长展示性项目,不做必考项目;复试:表演命题小品。
专升本:
表演:初试:朗诵(仅限影视剧人物独白、戏剧人物独白、散文、小说)、命题表演练习。形体、声乐为特长展示性项目,不做必考项目;复试:文艺综合知识(笔试)。
戏剧影视导演(影视制作):初试:文艺综合知识(笔试);复试:文艺综合素质(面试)。
戏剧影视导演(剧作):初试:文艺综合知识(笔试);复试:文艺综合素质(面试)。
高起专: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初试:文艺综合知识(笔试);复试:文艺综合素质(面试)。
考生应诚信考试,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等执行。
第六条 本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对北京市成人高考成绩达到北京市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专业加试成绩择优录取。其中北京市成人高考考试科目中的外语只限英语。
第七条 新生录取通知书预计在十二月底左右发出,同时在本院及本院报名网站上也可查询到录取名单和新生报到须知等。新生报到时间预计在二月底,新生开学时间在三月初。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本院将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否则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本校不足开班人数(20人)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录取的学生经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在本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全部成绩(含毕业成绩)合格、达到本院毕业要求,并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情况者,准予毕业,颁发北京电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高起本、专升本学生符合学位获取资格者由北京电影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院会对经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资格审核后达到免试入学要求的考生进行专业加试达到要求者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学费标准按上级主管部门当年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办学地点及上课地点均在学院。
本院通讯地址:北京电影学院A座401(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
邮政编码:100088
本院网址:http://www.bfa.edu.cn/yx/jxjyxy.htm
本院邮箱:cec@bfa.edu.cn
本院咨询电话:010-82045802
第十四条 本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北京电影学院纪监审办公室负责监督。
本院成人高考招生举报电话:010-82283216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电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责编:舒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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