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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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主观过错、后果等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法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1.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1)在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的;(5)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2.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况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1)主动交代违纪违法行为的;(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3)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4)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主动交代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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