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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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营职及以下职务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本年度1月份的养老待遇未达到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80%的,从本年度1月份起,补贴到这个水平。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营职及以下职务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已经加发110元生活困难补贴的,继续加发。
5. 在当地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营职及以下职务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水平的基础上提高100元,当地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团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本年度1月份的养老待遇水平未达到这个水平的,从本年度1月分起,补贴到这个水平。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团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已经加发120元生活困难补贴的,继续加发。
6. 在当地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营职及以下职务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水平的基础上提高200元,当地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师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本年度1月份的养老待遇水平未达到这个水平的,从本年度1月份起,补贴到这个水平。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师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已经加发130元生活困难补贴的,继续加发。
四、其它有关政策
1. 现行营职及以下职务下岗(失业)、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水平占本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比例高于本办法所规定比例的,当地政府可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研究制定本地下岗(失业)、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办法,并应逐步将这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水平调整到合理的比例内。
2. 省里每年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公布后,依据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测算确定本年度全省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最低增长水平,供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增长幅度过低的市(州)、县(市)政府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
五、资金渠道
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由在岗、下岗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所在企业负责解决,所在企业解决资金有困难的,经企业所在地政府确认后,由所在地政府帮助解决;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前所在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六、其他
1.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办法时,按新办法执行。
2.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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