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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精神以及湖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怀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怀化市市直单位计划分配的行政副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简称军转干部,下同)。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按照核定岗位、量化考核、计分排序、自主选择的分配办法安置。
第四条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把工作需要与个人意愿、组织安排与自主选择统一起来,确保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序。
第二章 核定岗位
第五条 核定岗位(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正处级非领导职务或副处级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职任职满3年的军转干部。
第二类是副处级非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职任职未满3年的军转干部。
第三类只核定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明确岗位,适用对象为副团职军转干部。
第六条 核定岗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考虑全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按照不低于1:1.2的比例分类提出相应的安置岗位(单位)方案,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编制岗位(单位)表。
第七条 核定岗位工作坚持把机构改革关于严格控制职数的要求与军转干部安置编制职数单列、5年内不占编制职数的政策精神有机统一,按照领导班子"三定"职数5年内有预计出缺,或近3年接收军转干部不到2名的单位,可以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安置军转干部。县(市、区)领导班子不超职数安置军转干部。
第三章 量化考核
第八条 根据中央政策精神制定量化计分办法,对接收安置团职干部军龄、任职年限、立功受奖和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计分由基本素质分、综合表现分、政策照顾分三个部分组成。
第九条 基本素质分。
(一)军龄计分。达到现职服役最低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分,未达到现职服役最低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所差年限数×0.1)分。地方大学毕业直接入伍和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在校学习和工作年限比照军龄计算。
(二)职务计分。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正团职计30分,任领导职务的另加5分;副团职计20分,任领导职务的另加3分。
(三)任职时间计分。任现职满最低年限的计2分,超过最低年限的每增加一年加2分。任职时间以周年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军衔(警衔)计分。军衔(警衔)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军衔(警衔)为准。少校计12分,中校计15分,上校计18分,现军衔(警衔)满4年的每增加1周年加1分。
(五)学历学位计分。取得国家认可的学位、学历,中专计1分;大专计3分;大学计5分;同时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7分;获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8分,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7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2分。计分按最高等次核定,不累计计分。学位、学历的认定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学籍等材料必须齐全。
第十条 综合表现分。
(一)奖励加分。在服役期间,获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60分;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50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计4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的计30分;荣立个人三等功的计6分。战功按上述标准相应提高一个层次计分。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分值。
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奖励的计20分;受解放军四总部、各大军区、军兵种表彰为先进个人的计10分。
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计40分、30分;获全军军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20分、15分、10分。
被国家各部委表彰为先进个人的计10分;被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5分、记一等功的计20分、二等功的计15分、三等功的计6分;被省级党委政府表彰为先进个人的计6分。在团职岗位上被地市级党委政府表彰的计5分。
在正团职岗位上受部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6分,在正团职岗位上荣立部队三等功的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2分。
立功受奖计分可以累计计算,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二)惩戒减分。现职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30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2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20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5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10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5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第十一条 政策照顾分。
(一)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加分。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加1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加0.5分;在二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加12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加0.7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加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加0.9分;在四类地区、一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加16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加1.1分;在西藏自治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加18分,超过10年每增加1年加1.3分;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加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加1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的按每年0.6分计分。上述加分以部队任职命令为准。
(二)参战加分。为保卫国家安全,参加作战1年以上的计20分,1年以下计10分。参加国际维和的参照作战计分。
(三)伤残加分。因战致残的计20分,因公致残的计10分。
(四)参加国家、军队和地方重大任务的视情况予以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由怀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章 计分排序
第十二条 计分工作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三类适用对象分类进行。
第十三条 根据军转干部个人情况,统一填写《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计分表》,并由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如本人对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计分工作严格依据部队审核移交的转业干部个人档案原始资料,档案之外的其它任何证明材料不作为计分依据。
第十五条 汇总计分情况分类进行排序。计分相同的,逐次按照任现职时间长短、军衔高低、军龄长短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第十六条 将分类排名情况在指定地点或以指定方式进行公示,时间一周。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复核。
第五章 自主选择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组织召开选岗大会,按计分确定的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选岗。第一类适用对象可以在第一、二类核定岗位中选择;第二类适用对象可以在第一、二类空余岗位中选择,其中第一类空余的岗位调整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其它情况均不得进行跨类选择。
第十八条 选择法、检系统和机要、保密等特殊岗位的,还应达到岗位要求的相应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军转干部选定岗位(单位)后,市委组织部与军转干部双方书面签字(章)确认选岗结果,签字后不得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选岗资格。本人放弃选岗资格,或拒不参加选岗大会的,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类别其他军转干部自主选择后的空余岗位中进行指令性安置。不服从指令性安置、拒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本人所选岗位(单位)或指令性安置岗位(单位),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军转干部选择岗位时,相关监督部门全程参与。
第六章 组织纪律
第二十二条 严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对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的单位,在全市年度考核中,其党政主要领导不能评为优秀;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暂停办理该单位人员调动、录用、编制审批和除工资以外的经费拨付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军转干部必须对档案中和个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选岗资格,作指令性安置。对拒不服从指令性安置或逾期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按政策接收计划分配行政副团职以上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怀化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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