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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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31号)
二、服务对象
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赣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赣前已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办理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职称政策规定途径取得并被核准;
2.来赣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级别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按规定缴交了社会保险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赣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未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
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五:申办材料
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应在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下列确认材料:
1.《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4.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5.《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资格审批机关公布结果的相关文件;
6.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一份,或由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一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省、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的调令和行政介绍信(省、设区市级军转办开具的安置通知)复印件一份。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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