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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是2018年宪法修改新增加的国家机关。《宪法》正文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共计5条内容,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人员组成、任期、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等作岀规定,作为一个新增知识点,我们需要了解监察委员会的背景及基本考点。
首先在设立监察委员之前,对公职人员涉嫌犯罪负责查处及机关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检察院反贪局,和监察部。但是检察院和纪检委的部门性质和设置决定存在一些弊端。首先就是侦查工作很容易造成重叠,在对贪腐分子的立案调查方面,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职能交叉。既浪费人力物力,又降低了反腐机构的权威性。其次,违法犯罪入刑而却未被开除党籍的党员,不少是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判决入狱,既没有事先经过纪检机关调查,事后有关部门也未及时将党员违法情况与纪检机关沟通,被定罪量刑仍然是党员。最后是监督的对象有限。除了党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外,包括私营企业家在内的与公权力发生关系的人很难被有效监督,因此监察委员会应运而生。
监察委员会首先它的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他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目前是一府一委两院。在组成和任期上,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注意此处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有两届限制。另外监察委员在组成和职权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反映了国家反腐的决心,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责编:李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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