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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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什么是宣告失踪制度?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概念很容易明白,但很多人马上会有疑问,下落不明就是找不到了呗,为何还要专门去申请法院宣告。给大家模拟一个情景,你看看要怎么办?张三是个孤儿,有存款3万元,2000年外出打工,曾借邻居1万元,一直未还,李四曾借张三5万元,现有一套房产位于老家,2001年身边人突然联系不上张三,下落不明。现在,提问,张三欠邻居1万元,邻居能不能直接从张三的卡里提取1万元用于还债?邻居能联系到李四,也知道李四欠张三5万元,能不能找李四要钱?能不能把房子卖了换钱还债?结合生活常识,我们知道,答案是否定的。那怎么办呢,我们会发现,只要张三不在,他身边的财产关系会陷入到一种停滞状态,无法处理,直接影响到与其有关系的其他人的利益。故为解决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带来的纠纷,我国民法设置了宣告失踪制度。
若要宣告一个人为失踪人,要满足以下条件:
1、自然人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也就是没有人知道他在哪,是什么状态。
2、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一般情况是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而且法律上并没有先后顺序的要求,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如果债务人申请但配偶不同意,也不影响。
4、须经法院依法宣告。这是程序要求,法院收到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如果还是找不到,就意味着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会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一旦宣告此人为失踪人,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根据规定,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在失踪人失踪期间,失踪人的债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以支付财产的方式来履行,也就是说如果法院指定王五为张三的财产代管人,那么王五就可以从张三的账户里支取钱财用来偿还欠邻居的债务。
责编:李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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