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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讲“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清。看似买卖交易完成,但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否真的两清了,换句话说是否真的产生了物权的变动效力了呢?那么我们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学习一下物权的变动。由于我们的考试中主要考察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那么下面我们就主要围绕由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来进行学习。
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基于合同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取公示主义。即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动产物权变动须完成交付。
具体来讲: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王某名下有一处房产,2018年2月1日她将此房屋卖给了李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2月5日李某交付了房款80万元,同日王某将房屋钥匙交给李某,李某于 3月1日办理入住,一直至今。问该房屋属于谁?答:属于王某,原因在于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物权未发生变动。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根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动产的变动我们看是否完成交付,但这里有一个地方需要我们特别注意一下,那就是有关船舶、航空器、汽车这类特殊的动产。根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赵某将自己的轿车出卖给了杨某,但赵某说需要几天后再交车,随后赵某又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董某,交给董某后双方办理随即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问此时杨某是否可以向董某主张该车的所有权?答:不可以,赵某已将该车出卖给董某,并已履行过户登记,董某取得该交车的所有权。杨某因未进行该轿车的登记,依《物权法》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董某。
但其实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善意取得、法定继承、无主动产的先占以及添附、取得孳息等都能产生使物权变动的效果。但这些在我们的考试中涉及的较少,大家仅做一般性了解即可。那么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一道课后习题来检验一下我们的学习成果吧!
练习
1991年张某准备出卖自己的房屋。郝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于1992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也听说了张某卖房的事,找到张某要求将房子卖给他,并许诺多出1万元。张某碍于刘某是熟人,就另行与刘某订立了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郝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如何判决?( )
A.房屋归郝某,张某向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B.房屋归刘某,张某向郝某承担违约责任
C.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给郝某
D.以上说法都不对
【答案】B。
解析:房屋的所有人出卖该房,就同一标的物分别同两个人达成协议。但是,同刘某的合同签订后,因为办理了产权移转登记,所以发生了移转所有权的效果。这是因为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移转是要式行为,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移转。且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一旦移转就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郝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责编:李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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