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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是考试中必考的科目之一,我们大家都知道,公文知识全部来自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在条例中一共有15种法定文种,经常考到的是函、通知、通报、公告等。那么我们今天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常考到的一个法定文种:函的主要考察方式。
在考试当中,函的第一种考察方式在于考察其适用范围。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其实在实践当中函的适用事项还是比较广泛的,可以询问、答复、商洽,所以通过具体事项并不好判断用哪一种文种。而函和其他文种最重要的区别还是在于函是唯一一个平行文,只能适用于同级之间和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所以考试当中如果考到文种的适用问题,就是看发文和收文机关之间是否属于同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如果是的话,就可以直接选择函这一文种。我们可以做一个题来看一下:
例:某大学欲向市文化旅游局询问大学生游览旅游景点是否可以免费,拟写公文,应该使用()文种。
A. 请示 B. 函 C. 通知 D. 报告
在本题当中,很多人一看是询问就觉得应该是使用请示,其实不然,因为在本题中,发文机关是大学,收文机关是文化旅游局,两者为不相隶属关系,故应该使用函。
函的第二种考察方式在于函的结束语。函的结束语通常应根据函询、函告、函商或函复的事项,选择运用不同的结束语。如"特此函询(商)"、"请即复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考试当中经常会出题让选择函的结束语,所以一定要能够对常见的结束语有所了解。
例:函作为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的一种文种,结语应使用()?
A. 妥否,请批示 B. 特此函询 C. 特此批复 D. 特此报告
在本题中,应当选择B项,其中A项属于请示的结语,C是批复的结语,D是报告的结语。
以上就是函这一文种在考试当中主要的两种考察方式,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能够掌握,在考试当中灵活运用。
责编:李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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