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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三大抗辩权一直是出题人的最爱,在军转干考试中也经常出现,所以大家在备考中一定要将该知识点拿下。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三大抗辩权只存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不存在抗辩权,比如:甲与乙订立代理合同约定,乙无偿为甲购买水果一车,未约定双方履行的顺序。若乙请求甲预付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甲不能以乙未履行处理事务的义务为由,对乙主张抗辩,因为此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一、三大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双方的债务履行期均已届至,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债务,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后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三大抗辩权的对比
共同点:
都存在双务合同中,即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债务。
不同点:
1、履行顺序上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履行先后顺序;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有履行的先后顺序。2、请求权人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均为请求权人;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请求权人为后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安抗辩权的请求权人为先履行债务的一方。
三、举例对比
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以50万元向乙购买一辆车,2019年5月10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直到5月20日,甲、乙均未履行。则甲支付50万元价款的义务附同时履行抗辩权,乙未给付之前,甲不负责任。
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以50万元向乙购买一辆车,2019年5月10日甲支付价款,5月20日乙交付车辆。若甲到期一直未支付价款,则乙到了5月20日可以拒绝交付车辆,属于先履行抗辩权。
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以50万元向乙购买一辆车,2019年5月10日甲支付价款,5月20日乙交付车辆。若到5月1日时,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将面临破产清算。到了5月10日甲可以拒绝支付价款,属于不安抗辩权。
责编:李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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