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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相较于1986年《民法通则》进行了多处修改和完善,在全国诸多省市地区的事业单位、三支一扶、国省考中都频频涉及。高频考点之一就是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不用于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具备了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具备现实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按照年龄和精神状态两个标准,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篇文章就《民法总则》修改的两方面进行解读:
一、年龄界限下调
在《民法通则》中,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2017年《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比法条会发现,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已由原来的10周岁变更为8周岁,而年龄上降低两岁,主要是由于8周年的儿童已开始接受义务教育,具有基本的学习能力,且相较于刚入学6周岁的儿童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辨识能力,可以实施一些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八周岁。
二、精神标准合理化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2017年《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比后会发现,精神标准已由原来的精神病人变更为成年人,变更原因之一是避免语义上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再者考虑当前人口老龄化的环境,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伴随着老年痴呆病症的呈现,对很多行为辨别能力有所下降,符合《民法通则》所述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甚至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但归为精神病人显然不合适,所以一概为成年人,是主体扩大化,标准合理化的体现。
经典试题:
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满( )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A.7 B.8 C.10 D.12
答案:B。
解析:《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
责编:李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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