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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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当前考试当中公共基础法律知识里不容置疑的高频黄金考点。对这个短小精悍的民法小知识,很多人的认识却不够精准明确,只会从概念本身做最基础的判断,当题目稍加变动时,变失去了选择正确答案的能力。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想要全面深入的把握这个知识点,必须对其构成条件进行全面的分析。
1. 一方获得利益
基于一定事实的发生进而获得财产或利益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两个方面。
①财产的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包括取得财产权或者其他相应一些财产权益的获得。
②财产的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如债务的消灭、物的使用磨损等。
2.他方受有损失
基于一定事实的发生进而产生利益的减损,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财产的消极减少两个方面。
①财产的积极减少主要指不应减少而减少的情形。
②财产的消极减少主要指本应减少而未减少的情形。
3. 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此处所指因果联系,是客观上损失的发生却系他人的收益情况引起的,是客观上所具备的一种引起和被引起关系。
4.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主要指自始至终都不曾产生获得利益或者保有利益的法律权利或法律原因。
例: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案】D。解析:本题A项,属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因为甲本身具有给付义务,属于因清偿债务而给付的行为,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房屋升值属财产自然合法增至情形,虽一方收益但不存在他方受损,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C项,人民币并非特定物,甲进行合法债务清偿乙并不会构成不当得利;D项属于不当得利。
责编:李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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