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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学习过将一个人关进监狱,需要走四步,这四步其实就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那么,在这四要件中相对难理解的是犯罪的主观方面,他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故意犯罪理解起来会相对难一些,又是各类考试中不可避免都需要学习的知识点,那么让我们一起走入这个知识点理解它吧!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我们可以从认识因素和态度因素两个方面来理解它。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里边又包含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常会把他们放在案例题里边进行考察,所以在学习的时候,要抓住他两最主要的区别,那么就让我们一起来区分它们吧。
故意犯罪之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让我们根据概念来剖析一下它的认识因素和态度因素,认识方面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根据《刑法》14条规定,直接故意的认识内容一般包含了这几个方面:
1.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行为人对自已行为的认识并不只是对外为的物理性质的认识,而是必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意义。现在我们用一个例子让大家来记住它。
例如:中国人张三在火车站周边贩卖淫秽物品,此时只有当张三认识到自己所贩卖的物品具有淫秽性质时,才是对行为内容与社会意义的认识,也就所张三存在故意。如果张三贩卖的是外文色情书刊且张三只是认识到自己在贩卖外文书籍,但根本没有认识到该外文书籍是淫秽小说时,就缺乏对行为的社会意义的认识,因而不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的故意。
2.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包括侵害结果或危险结果。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不要求很具体,只要求认识到是某种性质的危害结果即可。
比如说:张三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只要认识到会有人死亡即可,至于具体谁死亡在何时死亡,不要求具有明确的认识。
3.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两种情况。行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种情况,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即使客观上只有发生结果的可能性,但行为人认识到发生结果的必然性时,也应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反之亦然。
比如说:张三向李四胸口开了一枪,此时张三明知自己向李四胸部开枪的行为会发生李四死亡的结果,但是开枪行为仅造成了李四轻伤,李四在去医院就医途中不慎坠河身亡。本案中,不能否认张三具有杀人故意。至于张三是否需要对李四的死亡负责,则需要通过对因果关系进行判断,看张三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李四的死亡的结果。
4.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所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行为时间、地点、方法、行为对象、特定的主体身份等。
比如说:张三患有严重的性病,但自认为没有患性病而去卖淫或者嫖娼的,虽然其行为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张三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特殊身份,因而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故张三不具有犯罪故意,不成立犯罪。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是一种实质的概念,即并不是认识到行为与结果的外部形式就成立故意,而是必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意义与结果的危害性质。
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已经明知的结果。“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板追求结果发生,发生结果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直接追求的结局,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愿望,即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意图。需要指出的是,“希望”虽然意味着追求结果发生,但也有程度上的差异,强烈迫切的希望与不是很强烈、迫切的希望,都属于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比如说:张三的好兄弟李四抢走了张三喜欢的女孩好美丽,张三愤闷不满,打算杀了李四,于是张三打电话约李四来家里吃饭,并准备了放在饭里的无色无味的毒鼠强,李四到张三家里,寒暄后吃饭,张三主动的将放了毒鼠强的饭端到李四面前,让他快吃,李四吃后死亡。
分析,张三明知毒鼠强人吃后会死亡,产生危害后果,但仍然积极主动的将放了药的饭给李四吃,致使李四死亡。故张三为直接故意。
讲完了直接故意之后我们来分析一下他的相对面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也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同样,间接故意就认识因素来说,它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但是,与直接故意不同,间接故意只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那么意志因素方面,放任就是对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漠不关心。
比如说:张三家种有两亩西瓜,为了有人偷西瓜,便在东边拉了电网,李四刚好经过致使李四触电身亡。
总的来说,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主要从意志因素入手,直接故意积极主动追求,而间接故意则无所谓,漠不关心,因此在做题时抓住这一区分点,便能选对答案。
责编:李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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