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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学习中国家制度是重要的一块内容,其实国家制度在高中政治课本中就集中地学习过,只是大家并不特别清楚这所有的内容就是我国的国家制度。在这里,其实他包括了国体、政体、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标志、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等。这些都是高频考点,需要准确记忆,理解性的知识点不多。
一、国体——我们的国家性质:
在这里最需要明确的是国体即国家性质,国家性质是由统治阶级决定的,我国宪法对我国的国体有清楚的规定,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明确了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另外一个点就是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新增:“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二、政体——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
所谓政体指的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在我国指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强调“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意判断题,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错误,人民代表大会是我们的国家机关,不是制度,我国的政体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补充知识点我国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但要注意:我国所有地域范围实行的都是社会主义,这也不对,港澳地区非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
三、政党制度:
牢记一句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还有十六字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要注意的是我国民主党派是参政议政的政党,而非轮流执政,因而即不是在野党,也不是反对党。
还有提一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但不是国家机关,不行使国家权力,是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参政议政的机构。
四、选举制度:这里是重难点内容。
首先明确概念,选的是人大代表(简单考点),重点理解的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共四个原则,其中高频考点是选举的普遍性原则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1.普遍性原则
这块最常考,出题人也最喜欢在这里“挖坑”。有三个点需要明确:年满18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只要符合同时这三点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容易“挖坑”的是将精神病人与罪犯列出判断是否享有选举权,精神病人有,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也有,其中无期徒刑和死刑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平等性原则
这个原则的要求一共表现在五个方面,需要重点理解的是第二第三点。对于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理解为:之前的选举城乡代表的人数为1:4,乡镇代表所代表的人数是城市的4倍,而现在改为了1:1,即不论城市还是乡镇的代表每人所代表的人数相同。另外也要注意下最后一点对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这也是平等性的体现。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两个考点,一是何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选民选代表,间接选举是代表选代表;二是哪些是直接选举哪些是间接选举产生——县乡两级直接选举,县以上不包括县级是间接选举产生。
4.秘密投票原则
也叫无记名投票,注意秘密投票并不代表暗地里,而是不署名,但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
另外,选举的过程有以下几个注意的地方:
(1)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因文盲或者残疾委托他人代写的,每个选民不得接受委托超过三人。
(3)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上,他们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本部分知识是事业单位的必考部分,考察方式偏向于记忆性,难度中等。
五、这一整块知识点讲完之后,来一道题检查下学习成果:
【例题】宪法和法律赋予我国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下列人大代表中,能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是:
A.甲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甲市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答案】B,我们知道县乡两级直接选举,而这里的“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
责编:李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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