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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民法总则作为新法需要我们特别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篇,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但是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那么我们今天就来探讨一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其中民法总则较之民法通则的修改点,是我们重点要掌握的部分。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的资格是天生的、固有的,与年龄和智商不相关。
2.起止时间
(1)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年龄和智商不相关,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有,到什么时候止呢?——《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出生和死亡的时间如何确定呢?
①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②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③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修改亮点及意义:
民法通则原来的规定是先看户籍登记,如果没有户籍登记的再看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但是民法总则正好将这两个顺序给调换了!原因也非常简单,这跟我们的生活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比如我们父母的一辈,大部分人都是出生在家里的,以前有个职业叫做“接生婆”。所以我们所谓的出生证明,大部分都源于接生婆个人的回忆,那么这个证明的精准程度就不如户籍登记时间了,所以当时民法通则就有了这样的规定。但是现在不一样了,随着我们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部分人的生老病死都是在医院的,那么医院的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的证明力就高于户籍登记了。还有一些其他的考量,比如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有家长篡改孩子的生日,以便于孩子能够早入学的现象。基于以上综合因素的考虑,在民法总则修改的过程中,就将原来规定的顺序给调换了。大家要注意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3.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那么胎儿还没有出生,正常来说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在这里,民法总则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所以才有了特殊规定。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保障胎儿的“预期”利益,大家要注意把握。
责编:李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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