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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婚姻财产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2-23 18:30:19

  一、夫妻个人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点名赠与或由一方继承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六) 婚后父母为夫妻共同生活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二、夫妻共同财产

  (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

  (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实际取得或者确定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点名赠与其中一方的赠与或者继承的财产;

  (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的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复员费以及自主择业费,计算方式为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

  (九)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

  通过以上两种财产的列举,大家是不是对于婚姻财产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希望大家都能顺利将这两者区分开。

责编:李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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