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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民法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0 20:59:29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此处的“各级人民法院”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2)该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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