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反垄断法执行机构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08 20:56:53
反垄断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法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在立法过程中,“不设立统一的反垄断机构,维持现有的职能分工,由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意见获得多数部门的支持。这种模式,大体上维持了目前国务院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的现状。由于体制关系,我国现行多部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有反垄断的内容,并由相对应的不同机构来执行。如价格法中规定了禁止固定价格、掠夺性定价等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禁止强制交易、差别待遇、搭售以及行政性垄断等;对外贸易法中作出了不得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规定了禁止差别待遇、禁止拒绝进入网络等内容。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执法职能主要是按照现行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实施的,如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商总局、物价局等部门,及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银监会等有关行业监管机构均有权依照相关法律对某些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分散又有所交叉的执法管理模式,有利亦有弊;从这一现实出发,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发挥其组织协调功能对保证我国反垄断法得到真正实施关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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