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典型“十二句”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06 12:45:31
1.行政诉讼被告是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问有利害关系。
3.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中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4.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5.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6.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7.授权是立法机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给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行政职权,赋予其一定的行政主体资格。委托的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代理关系,不产生新的行政主体。
8.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9.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10.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1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2.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判,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法院应当参照规章进行审判,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参照规章进行审理,并将规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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