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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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题渐渐突破常规,走向创新。为此,我们取用了2018年考试题进行解析,借此寻找一些改变的动向。
【单选题】1.张某因乱停车被罚款100元,这体现了________作用。 A.法的指引 B.法的教育 C.法的预测 D.法的强制 【答案】D。解析:本题考点为法理学的重点内容。在各类事业单位考试当中常常出现。法的作用可以包含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根据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法不同,可以将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第一,指引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第二,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第三,预测作用。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第四,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第五,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示范作用)和反面教育(示警作用)。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一方面要维护统治阶级的地位,另一方面要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案例中张某乱停车的行为触犯了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因此被作出罚款的决定,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故答案为D。 【知识点睛】本题意在考察法理学中法的作用:学习该知识点时,尽量通过案例掌握每个知识点的内容。因此需要大家格外注意该知识点,尽量多去做一些类似的题目,多关注一些现实中的案件,方便对该知识点的准确把握。记忆技巧:引自己、评他人、教一般、预双方、强违法。 【单选题】2.小学生甲和乙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并未制止。甲踢中乙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老师未尽到职责义务,应由老师承担赔偿责任 B.甲父母的监护责任己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甲父母均有错,应由学校和甲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解析:本题的考点为《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责任。甲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承担严格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只有D选项正确。教师丙虽有过错,但其身份属于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属于执行工作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的规定,也是由其用人单位学校承担责任。故答案为D。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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