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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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师职。安置地为长春市的,由省委组织部对职务类别(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功绩分等进行考核,并在谈话征求本人意见后安置在中省直单位。正师安排副厅实职或正巡视员,副师安排副厅实职或副巡视员。安置地为其他地市的,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指令性安置,一般安置为正处实职。
(二)团职(含专业技术8、9级)。安置地为长春市的,根据省和长春市军转办公布的安置计划,自愿选择本人职务等级所对应的岗位填报分配志愿,之后由军转办按本人志愿和功绩分数排名分配,未录取的由军转办指令性分配。安置地为其他地市,拟安置到副调研员以上岗位的由市委组织部参照中省直和长春市安置办法进行安置。推荐的优秀作战部队正团职主官,由省委组织部统一考核后,交由转业干部安置地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为副处实职(保留正处级待遇)。 (三)营职(含专业技术10级)及以下。参加省军转办统一组织的全省综合知识和申论考试,之后由安置地军转办按照军转干部志愿及本人考试分数和功绩分数之和排名分配,未录取的由军转办指令性分配。 (四)特殊情况。填报事业单位和企业计划分配岗位志愿的军转干部,由军转办按军转干部的志愿和功绩分数排名分配。未参加培训和考试的军转干部,不得填报公务员岗位志愿。因其他特殊情况未填报志愿的军转干部,由军转办实行指令性分配。 (五)具体选岗方式。根据吉人联字〔2008〕61号和吉人社联字〔2009〕45号文件规定,进吉林省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主要有以下几项: 1.军转干部根据省、市(州)、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公布的接收安置计划,自愿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等接收安置单位中,选择本人职务所对应的接收安置岗位,填报分配志愿。由省、市(州)、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按照不同的分配志愿,分别采取不同的办法进行安置。 2.对填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有专业能力要求的接收安置岗位志愿的军转干部,参加省和长春市军转安置部门共同组织的专业能力考试(笔试、面试或上机操作),并按军转干部的志愿和专业能力考试分数择优分配。 3.对填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没有专业能力要求的接收安置岗位志愿的军转干部,团职(含相应职务技术干部,下同)军转干部,由省、市(州)军转安置部门按本人志愿和功绩分数,择优分配;营职及以下职务军转干部,参加省军转安置部门统一组织的全省综合知识考试,并由省、市(州)、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按军转干部的志愿及本人综合知识考试分数与功绩分数各占50%计算的总分数,择优分配。 4.对填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接收安置岗位(包括有专业能力要求的岗位和没有专业能力要求的岗位)志愿,没有被择优分配到所填报志愿岗位的军转干部,由省、市(州)、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接收计划中没有志愿人选的岗位,择优分配。 5.对填报事业单位、企业计划分配岗位志愿的军转干部,由省、市(州)、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按军转干部的志愿和功绩分数,择优分配;没有被择优分配到所填报志愿岗位的军转干部,由省、市(州)、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在接收安置计划中的事业单位、企业(需本人志愿)没有志愿人选的岗位,择优分配。 6.对不填报志愿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转安置部门在分配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分配。指令性分配遵循下列原则:执行分配计划、限无人申报的接收单位、体现工作需要、专业技术对口、集体讨论决定、履行分配审批手续。 (六)吉林省功绩选调和功绩制分配评分标准。2015年8月6日,吉林省人社厅和吉林省军区政治部联合出台了吉人社联字〔2015〕51号《关于印发〈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功绩制赋分标准〉的通知》,对转业干部功绩制赋分标准进行了重新制定,突出了作战部队任职经历、主官任职经历、艰苦边远任职经历、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和正大军区以上表彰等内容。 立功受奖:荣立三等功的每次5分,多次荣立三等功的累计不超过20分;荣立二等功的,每次20分;荣立一等功的,每次30分。参加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并受到军级单位(省部级)表彰的,每次5分;受正大军区(武警总部)党委表彰的,每次10分;受解放军司、政、后、装四部门单独或联合表彰的,每次15分,受中央军委(国务院)表彰的,每次20分。 艰苦环境和岗位: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每1年计1分;在三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每1年计2分;从事飞行、潜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每1年计2分。艰苦边远地区范围,执行国转联〔2010〕4号有关规定。 执行重大任务:参加作战、维和、护航等任务的每次5分。 领导职务和任职经历:转业时担任领导职务每1年计2分,非领导职务每1年计1分;担任过连、营、团级建制单位军政主官的,每个职务等级再增加2分。 科技成果:获军队总部(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三等奖每次7分,获二等将每次10分,获一等奖每次15分。 军龄:服役8年以内的(含8年),每1年计1分;服役超过8年的,从第9年起,每年计2分。 转业时按行政职务移交的不计算专业技术职务分;按技术职务移交的不计算行政职务分。 转业前两年内受行政降职(级)或降衔(级)、党内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人员扣减10分。 凡涉及时间计算,均截止到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因同一事项多次获得奖励的,只记最高奖励项目分值。受多次处分的,累计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扣分项减分。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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