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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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办法。综合考评、积分选岗、保底安置。
2.笔试。1门。主要测试从事地方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①团级(含正副处级和技术9级以上)干部:考试科目为申论;②营以下干部: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 3. 功绩赋分。 ①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技术)等级为依据,正团职计30分(正处级和技术8级参照此标准计分,技术级往上每提高一级增加2分),副团职计28分(副处级和技术9级参照此标准计分)。 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技术)等级为依据,正营职计30分(正科级和技术10级参照此标准计分),副营职计28分(副科级和技术11级参照此标准计分);正连职计26分(一级科员和技术12级参照此标准计分),副连职计24分(二级科员和技术13级参照此标准计分);排职计22分(办事员和技术14级参照此标准计分)。 ③任现职级时间,每满一年增加0.5分,其中,任现职级领导职务的再加1分。 ④军龄每年计1分。 ⑤大校(文职3级)计26分,上校(文职4级)计24分,中校(文职5级)计22分,少校(文职6级)计20分,上尉(文职7级)计18分,中尉(文职8级)计16分,少尉(文职9级)计14分。任现军衔(警衔)时间,每年增加0.5分。 ⑥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的,首次计20分,此后每次加10分,最高计分不超过4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的,首次计10分,此后每次加5分,最高计分不超过20分;荣立个人三等功的,首次计5分,此后每次加2分,最高计分不超过10分。 战功按平时立功提高一个层次计分。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任主官满一年以上,所在单位荣立集体功的,按上述个人立功对应计分标准的一半分值计分,其他集体立功的不再计分。 ⑦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岗位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计3分;满10年的,计5分,以后每满一年加1分。既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岗位工作,又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可以(单项或混合)累计计分,但在同一时间段的不重复计分。工作单位以军队任职命令为准。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一年以内的,计算为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计算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⑧参加作战,执行国际维和、人道主义救援以及海外护航任务满一年的计10分,一年以下的计5分。 ⑨受省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以明确属于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为准)和大军区级或大军区级司、政、联、装四部联合表彰首次计8分,此后每次加4分,最高计分不超过16分。 ⑩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记大过以上军纪处分的,减15分。受严重警告、警告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10分、5分;受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10分、5分、3分。因同一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和军纪处分的,以党纪处分减分。减分可累计计算,但不超过上一个处分档次减分。 4.面试。不专门组织面试。 5.总成绩。量化考核、笔试成绩分别按60%、40%计入总分。 6.岗位确定。分相应职务类别,按综合考评计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划定分数线;取得资格的干部填报志愿,根据填报志愿情况,生成各安置计划岗位入围名单,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入围干部情况,择优录取;对在积分双选中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在剩余计划中按积分依次选岗。自愿到企业的,经协商相关企业同意接收后,采取直接派遣安置。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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