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湖北省军转干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参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2-21 11:20:18
一、考核原则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二、赋分标准
(一)服役年限计分
服役年限实行分阶段累计计分:8年以内(含8年),每1年计0.8分;9至15年,从第9年起,每1年计1分;16年以上,从第16年起,每1年计1.2分。
(二)职务(专业技术)等级计分
1、职务(专业技术)等级计分以转业时担任的最终职务(专业技术)等级为准。排职计4分、副连职计4.5分、正连职计5分、副营职计5.5分、正营职计6分、副团职计6.5分、正团职计7分、副师职计7.5分、正师职计8分。专业技术和文职干部参照对应职级赋分。
2、领导职务计分
任副团以上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加2分。
(三)奖惩计分
1、奖励计分
(1)所获最高奖励为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1次计45分;多次立功的,按其奖项相应分值另加分,累计计分不超过60分。
(2)所获最高奖励为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1次计30分;多次立功的,按其奖项相应分值另加分,累计计分不超过40分。
(3)所获最高奖励为二等功的,1次计20分;多次立功的,按其奖项相应分值另加分,累计计分不超过25分。
(4)所获最高奖励为三等功的,1次计4分;多次立功的,累计计分不超过15分。
军队转业干部同一事项获多项奖励的,只计其中最高奖励分;所有奖励分,不得超过本人所获最高奖项上一等次单项奖励分值;集体功不计个人分。
2、处分扣分
(1)受到最高处分为行政警告处分,1次扣5分,多次受警告处分的,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2)受到最高处分为行政严重警告处分,1次扣8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3)受到最高处分为记过及党内警告处分的,1次扣10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4)受到最高处分为记大过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1次扣15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5分。
(5)受到最高处分为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1次扣20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
(6)受到最高处分为撤职处分及留党察看处分的,1次扣25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5分。
因同一问题同时受到党内和行政处分的,不重复扣分,按最高等次扣分。
(四)学历计分:
1、最高学历计分
中专计1分、大专计2分、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计3分、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计4分、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计5分。
2、职前学历计分
按入伍前最高学历计分,博士研究生学历计6.4分、硕士研究生学历计4.8分、本科学历计3.2分、专科学历计2.4分。学历计分各地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需要加以细化。
(五)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计分
在三至六类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每满1年分别计0.5分、0.7分、1分、1.5分。飞行、舰艇、涉核等国家明确的特殊岗位服役,每满1年,计0.7分。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别计分。
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特类岛服役的,对应六类艰苦地区计分;在海拔3500米至4500米、一类岛服役的,对应五类艰苦地区计分;在海拔2500米至3500米、二类岛服役的,对应四类艰苦地区计分;在三类岛服役的,对应三类艰苦地区计分。
(六)滞留扣分
已按政策安置,因本人原因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转业干部,在所有考试考核总分的基础上,每滞留1年计扣10分,依次累加。
三、考核赋分结果运用
本考核赋分标准作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重要依据,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考核分打折计算时,在省级(含副省)单位安置的,考核占总分的比例不低于30%;在市州级单位安置的,不低于40%;在县市级单位安置的,不低于50%。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其他事项
(一)考核计分凡涉及时间计算,均截止到转业当年的3月31日。计算年限时,每满12个月计算为1年,剩余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二)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转业干部,其安置所在地实行双向选择的,直接取得公务员岗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双向选择资格;实行积分选岗的,在同等条件(考试考核总分相同)下优先选岗。上述立功受奖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过处分的,不得享受以上优待政策。
(三)考核以移交时的档案内容为准,档案移交后补充的材料一律不作为计分依据。在安置过程中发现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涂改的,作退档处理,当年不予安置;安置后发现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按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四)考核工作由各级组织、人社、军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办法自2015年7月31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的《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办法》(鄂转干[2013]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六)本办法由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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