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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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河南省接收
1.原籍河南或从河南入伍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3.配偶取得河南常住户口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河南有常住户口的。 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1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林安置地在河南的。 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河南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 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 因公因战致残。 8.双军人双转,一方为河南籍或从河南人伍或在驻豫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在驻豫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二)不列入河南省接收计划的情况 团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河南省接收计划: 1.年满50岁以上的。 2.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不含正常晋职晋级的干部)。 3.军人伤残等级为五级以上或患有严重疾病的。 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5.被开除党籍、受刑事处罚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6.从军队院校毕业、提干,缺少《入学批准书》的。 7.连续3年年转业安置后不到地方报到的。 8.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三)郑州市接收条件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郑州市接收: 1.原籍或入伍地在郑州市的。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 3.配偶已随军,且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取得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的。 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 其父母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的。 6.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入并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郑州市的。 7.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本人子女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主择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公因战致残。 (四)河南省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接收的条件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到郑州市安置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直、中央驻郑单位接收: 1.从省直、中央驻郑单位入伍的; 2.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省直或中央驻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或在省直、中央驻郑企业工作且人事管理权限在省主管部门的; 3.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其中一方服役地在郑州市的。 (五)河南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其他政策规定 1.被中央军委和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入意愿,可在全省范围内安置。 2.取得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且单位出具接收函的,可在全省范围内安置。 3.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可以到驻豫部队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豫部队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4.改革期间放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方去向条件 (1)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 (2)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辖市安置;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省直管县(市)的,可以到省直管县(市)的原所属省辖市安置。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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