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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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一式四份),《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一式三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一式两份),其中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还应有《军队干部转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申请表》(一式一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2.干部履历、自传材料,包括:干部履历书、干部履历变化补充报告表(干部基本情况变化登记表)、自传等。 3.入伍、入团、入党材料,档案中应有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入伍政审表》或《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入团、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份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入党转正申请书等。 4.职级、军衔、工资材料,档案中应有《军官任免晋衔报告表》或《干部任免报告表》、《干部调整级别报告表》以及职务任免、授予(晋升)军衔、确定(晋升)文职级别等审批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任命和确定、调整、改套专业技术等级审批材料,确定、调整、晋升薪金(工资)档次审批材料等。 5.学历学位材料 (1)全日制学历。档案中应有招生登记表、学生或学员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表。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档案中应有相应的学位评定表(书)。 (2)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档案中应有报考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和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中应有成人教育公章和学校公章。取得自考学历的,档案中应有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表中附有学习成绩,并加盖省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和挂靠学校公章。 (3)党校学历。档案中应有:报名登记表、学历证明、毕业论文评鉴表、毕业学员登记表(含成绩单)。 (4)硕士研究生学历。档案中应有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硕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还应有专家推荐表。 (5)军队院校学历。档案中应有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登记表)、军队院校学员登记表、学员毕业鉴定或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地方征兵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院校学员参军登记表。 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档案中必须有相应的复印件,且由部队干部部门核对原件后注明确认意见、复印时间,并加盖干部部门印章。 6.奖惩材料,包括:嘉奖、立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在各种表彰活动中评选的先进个人、优秀党(团)员审批材料,受党纪、政纪和军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等材料。 7.考核鉴定材料,包括: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组织鉴定、考核评语等材料。 8.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需有师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服役证明(包括服役地点、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起止时间、认定边远艰苦地区所依据的文件等)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起止时间证明。 9.家庭、社会关系材料,包括:干部配偶、子女情况以及家属随军、随调、结婚、离婚材料等。 10.评定伤残等级审批材料等。 11.住房情况材料。 12.其它材料,包括:更改或确认姓名、民族以及出生时间等批复、批注,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专业技术干部原在军队享受职级待遇批注等。 关于确定或更改出生时间的文件: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确定或更改干部出生、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1990年11月27日);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不再办理确定或更改干部出生时间事宜的通知》(1999年12月7日);③《关于干部档案审核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试行)》(政干〔2015〕190号,2015年4月13日)。 以上材料需在目录中有明确体现。 (二)随调配偶档案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随调配偶是国家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中学籍、考试(选调)录用、调任、转任以及晋职晋级手续要齐全,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调整工资审批表格连续、规范,档案中应具备《公务员登记表》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2. 随调配偶是地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有经县级以上组织或者人力社保部门办理聘用(录用、招用、分配)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或者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批表)等材料;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编在岗证明;学籍、年度考核、转正定级和薪级工资调整等其他材料。 3. 随调配偶是军队所属事业单位在编职员干部的。 (1)聘用制职员干部。档案中必须有《军队聘用职员审批表》(由总后勤部或者总装备部统一印制,师以上部门批准)和《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认定和工资套改审批表》等材料。此类人员2005年以后全军不再办理。 (2)录用制职员干部。此类职员是经军级单位(独立师级单位审核)从工人中吸收录用。档案中必须有《军队吸收录用职员审批表》(由总后勤部或者总装备部统一印制,大军区以上部门批准,盖总后勤部或者总装备部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登记专用章)和《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认定和工资套改审批表》等材料。此类人员1997年以后全军不再办理。 4.随调配偶是军队所属事业单位录用在编职工的。应具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认定和工资套改审批表》,并盖总后勤部或者总装备部录用职员章。2006年之后全军不再办理。 5. 随调配偶是县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单位正式职工的。应具备招收录用通知书、招工登记表以及职工转正定级和历次调资晋级的审批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书及劳动保险手册(缴费证明)、组织鉴定等。 (三)证明材料 符合进浙江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在移交档案的同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依据配偶条件安置的。 配偶原籍或随军迁入浙江的,需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 调动或人才引进到浙江的,需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调入或人才引进相关审批材料,劳动(聘用)合同及缴纳1年以上的社保证明; 大学生毕业分配进浙江的,提供派遣证、单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 配偶随军前户口是浙江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及户口所在社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双非”干部配偶通过购房等途径取得浙江常住户口的,原则上不予接收。(“双非”指既非浙江户籍、又非在驻浙部队服役) 2.依据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条件安置的。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需提供父母或配偶父母户口本复印件以及所在社区派出所出具身边无子女情况证明和户籍证明;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浙江的,应提供父母户口本复印件,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证明,民政部门的安置证明; 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应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配偶(子女或父母户口)户口所在社区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并分别提供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证明、立功通令、因公致残等材料。 3.双军人同时转业的,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浙江的。 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参军注销户口证明,配偶单位出具证明、军官(文职)证复印件。 双军人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一方部队驻地为浙江的。 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驻地部队的证明。 4.单身、离异比照随军条件进浙江安置的。 应提供部队出具未婚证明或提供离婚证原件。 (四)其他要求 1.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配偶档案材料,由各部队干部部门审核把关。档案材料要完整、规范、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材料和虚假项目记载。 2.档案材料中有涂改的要做出说明,并由军队审档机关加盖修正章。凡涉及干部出生时间等重要信息,如在早期材料中涉及信息涂改的,由各部队干部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相关政策进行认定。严禁擅自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随调配偶档案要与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同时移交。 3.档案移交各市委组织部、市军转办后,原则上不得添加任何材料。确因组织原因造成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出现缺件、漏件,需要补充的,由各部队转业办协调其原部队(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补齐,经省军转办审核批准后,将缺件、漏件装入档案。 4.需要调整安置去向的团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由本人申请,经原部队政治部门(正团以上单位)和部队转业办审核,省军转办审定同意后,方可予以调整。 5.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军委政治工作部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 6.地方政府议军会议照顾安置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没有正规招考手续的,浙江原则上不同意随调接收。 7.由于地方国企改制,在企业安置的随调家属目前浙江基本采用货币化安置。 通过以往工作经验看,浙江省一般情况省直单位:正团职满3年平职虚职或降一职实职安排,不满3年的平职虚职安排;副团职平职虚职安排;营职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平职虚职安排。杭州市:正团职平职虚职安排,到区里可降一职实职安排;副团职平职虚职安排;营职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平职虚职安排。绍兴市、温州市、湖州市平职虚职安排。其他地市:正团职、副团职满3年的降一职虚职安排,不满3年降两职安排;营职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由分配单位视情而定。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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