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重庆市安置条件并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规定平时服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予以安置。
(二)符合重庆市安置条件并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以上的远郊区县(自治县)军转干部,虽不符合主城区安置条件,但经主城区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到主城区安置。
(三)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但应在驻渝部队服役满1周年以上;在驻渝部队服役满2周年以上,并符合随军条件的未婚军转干部,可到部队驻地安置;离异未再婚且原配偶符合重庆市安置条件的军转干部,可到部队驻地安置。
(四)军转干部的配偶婚前在我市持有非挂靠常住户口满5周年以上的。虽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在我市编制员额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与企业签订中期或长期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市里规定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的,除本条(三)外,初次结婚时间满1周年以上;再次结婚时间满2周年以上的予以安置。
(五)军转干部的父母或配偶父母(以下简称"父母")在我市编制员额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退休,与企业签订中期或长期劳动合同或退休,按国家和市里规定参加社会基本保险或领取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并持有常住户口,且能证明其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其父母虽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持有非挂靠的常住户口满5周年以上,且经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证明其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六)军转干部已婚的,其配偶已按三峡库区移民政策安置到本市区县(自治县)落户,可到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其父母已按三峡库区移民政策安置到本市区县(自治县)落户,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七)远郊区县(自治县)入伍的军转干部,其配偶或父母工作单位及其工资,或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供给关系虽不在主城区,但在主城区购买独立合法产权住房5周年以上,并取得主城区常住户口2周年以上的,可到主城区安置。
(八)市外入伍的军转干部,其配偶或父母工作单位及其工资,或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供给关系虽不在我市,但在主城区购买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满6周年以上,或在远郊区县(自治县)购买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满4周年以上,并取得我市常住户口3周年以上的,可到住房所在地安置。
(九)军转干部虽不符我市安置条件,但其配偶或父母在我市创办企业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且证明其上年度向所在地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可到其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安置。
(十)军转干部虽不符合我市安置条件,但具有国民教育硕士以上学位,或我市急需且国家认可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军转干部,经用人单位或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并与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衔接的,可到我市安置。
本安置地区去向条件未规定的事项,仍按渝转组〔2003〕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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