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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南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一、军龄计分
每年计2.5分。地方大学生直接入伍的,在普通高校学习时间比照军龄计算。
二、职务计分
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行政获转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行政或技术移交方式三分之一计分,不重复计分。
正排职(技术14级)计3分
副连职(技术13级)计6分
正连职(技术12级)计8分
副营职(技术11级)计11分
正营职(技术10级)计13分
技术9级计16分
技术8级计18分
技术7级计21分
副团职计20分
正团职计30分
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和任建制分队主官的另+4分
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另+2分
担任副团职领导职务的另+3分
担任正团职领导职务的另+5分
三、任现职级时间加分
实行任职时间分段计分方式,即任现职未满3年的不加分,满3年未满6年的每年计1.5分,满6年以上的每年计2分。任职时间以周年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军(警)衔计分
军(警)衔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军(警)衔为准。
少尉计3分
中尉计6分
上尉计9分
少校计12分
中校计15分
上校计18分
大校计21分
现军(警)衔满4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文职级按相对应得军(警)衔级别计分。
五、学历、学位计分
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
中专计2分
大专计3分
大学计4分
同时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
获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8分
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6分
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
获计分按最高等级核定,不累计计分。学位、学历的认定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学籍,学位等材料必须齐全。
六、综合表现计分
1. 加分项
① 在服役期间,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50分;被原各大军区,原军兵种,武警部队授予荣誉称号的计45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计4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的按递减方式计分,即第一次二等功计20分,第二次计10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6分;第一次三等功计5分,第二次计3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1分。
② 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分值。(军队改革后,按新编制体制相应的表彰权限执行,下同)。
③ 在正团职岗位上受部队一等功,二等功,每次计分在原基础上增加5分,在正团职岗位上荣立部队三等功,每次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1.5分。
④ 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5分;受原军区、原各兵种、原各总部、武警部队表彰的先进个人计8分;受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表彰的先进个人计6分。
⑤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分别计45分、40分;获军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30分、10分、5分。
⑥ 被省级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0分,记一等功12分、二等功计8分、三等功计4分;被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8分;被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计4分。
⑦ 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分值,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2. 惩戒减分项
① 现职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20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7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4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8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5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
②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七、政策照顾计分。
1.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加分。
① 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8分。
② 在二类地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1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6分。
③ 在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8分。
④ 在四类以上地区、一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7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⑤ 在五类地区工作满10年计2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加1.2分。
⑥ 在六类地区、西藏自治区、特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23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4分。
⑦ 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计15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⑧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的额,每年按相应类别满10年计分标准的年平均分的60%计分。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同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在涉核岗位工作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其中一项最高分为基础分,其他可同时享受的政策照顾计分按50%累加计算。
本条款政策照顾加分,均以部队正式任职命令和档案记载为依据。
2. 参战加分
为保卫国家安全,每参加作战一次的计30分。
3. 伤残加分
① 因战致残6级(二等乙级)计15分。7至8级(三等甲级至三等乙级)计10分。9至10级计8分。
② 因公致残6级(二等乙级)计6分。7至8级(三等甲级至三等乙级)计5分。9至10级计4分。
4. 完成非战争行动加分
① 参加国际维和、海军护航等国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每次计6分,最高不超过12分。
② 参加国内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每次计3分,最高不超过9分。
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范围界定,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责编:张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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