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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积分细则
2014年12月颁布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镇江市区计划安置的军转干部。
第二条 积分是指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按照一定标准和办法计算的军转干部个人总得分。
团级军转干部的积分,由基础分、条件分、附加分、惩戒分四个部分组成。
营级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积分,由基础分、条件分、附加分、惩戒分、考试分五个部分组成。
惩戒分为减分,其它各项为加分。
第三条 基础分计分标准和办法
凡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军转干部基础分为30分。
第四条 条件分计分标准和办法
(一)军龄分。以部队服役年限计算,每年1分。军龄按国家有关军龄计算的规定执行,起点时间从入伍所在地人武部批准时间或军事院校学员参军登记表明确的时间起算,退出现役的时间截止到转业当年3月31日。从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比照军龄计分。
(二)任职分。
团级军转干部任职分从担任副团级开始计分。担任副团级非领导职务每满1年计2分,副团级领导职务每满1年计3分;担任正团级非领导职务每满1年计4分,正团级领导职务每满1年计5分。如有技术等级与行政职务交叉的,技术等级按相应行政非领导职务计算。
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转干部,以本人转业移交时的职务计算。正营职11分,副营职9分,正连职7分,副连职5分,排职3分;技术6级18分,技术7级16分,技术8级14分,技术9级12分,技术10级10分,技术11级8分,技术12级6分,技术13级4分,技术14级2分。在此基础上,按转业时所任职级年限,每满1年加1分。
以上任职分均计算到月,不满1年按月折算。
(三)学历分:以本人转业当年7月31日前毕业,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计算。其中:中专(含高中)计1分,大学专科计3分,大学本科(含持有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验印的双专科毕业证书的双专科)计5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计6分,硕士研究生(含普通高校毕业的双学士学位本科)计7分,博士研究生计9分。对取得多种学历学位的,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计分。
第五条 附加分计分标准和办法
(一)奖励分。
在部队服役期间,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相关奖励的,按下列方法计分: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4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30分,立一等功计30分,立二等功计20分,立三等功计5分。获国家或解放军四总部评审的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9、6、3分。各军区或总部所属部门的科技进步奖不列入奖励加分范围。立功、获奖次数可累加计分,其它的军队奖励表彰均不列入奖励加分范围。
服役期间,个人获地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记一、二、三等功的分别计3、2、1分,累计不超过3分。
(二)优待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5至10年的计3分, 10至15年的计5分, 15年以上的计8分。既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又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按较高的加分,不重复计分。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界定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和国发[1989]14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为保卫国家安全参加作战1年以上的计15分,1年以下的计10分;参加国际维和任务1年以上的计5分,1年以下的计3分。
3.伤残分。因公、因战致残的,三等乙级计3分,三等甲级计5分;二等乙级计7分,二等甲级计10分。伤残等级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因公、因战致残证书为依据。
第六条 惩戒分计分标准和办法
受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计减6、9、15、20分;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计减3、6、9、12、15、20分。
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按最高处分计减分一次。受多次处分的,累加计减分。
第七条 考试形式和内容
凡符合安置条件的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转干部,均需参加由省军转办统一组织实施的考试。考试为闭卷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综合分析能力、实际工作能力、适应创新能力、职业道德修养和文字表达能力等。
第八条 个人积分经本人确认后予以公布。如军转干部对积分有异议的,应在知道积分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安置部门提出复核,由安置部门组织复核。对个别确因组织原因,造成档案记载不详,而本人持有相应证件的,经原部队或上一级部队政治机关调查核实并出具有效证明后,可予以认可。对在积分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档案材料的,一经查实,扣除军转干部本人积分20分,并将作假情况报其部队上级政治部门。
责编:张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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